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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医疗保险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重申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规定的通知

近年来,本市公费、劳保医疗的管理工作在各方面的努力下不断得到加强,但由于种种原因管理工作的难度也有所增加。历年来公费、劳保医疗的一些规定,由于时间的延续和管理人员的更迭,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得到很好地执行。为此,我们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公费,劳保医疗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关于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执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规定》,以进一步重申这方面的规定,为各单位加强公费、劳保医疗管理提供方便,并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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