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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事故怎么赔偿

【基本案情】2007年2月19日,张某驾驶小客车与陈某驾驶未经车管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陈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31天,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的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保险,未投保交强险。
2009年4月27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并要求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首先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赔偿70%。张某则辩称,其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全部赔偿金额均应按责任认定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应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应在相当于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对于超出部分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交强险实施之后,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按责任比例分担?
答案是肯定的。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责任保险,目的是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快速的救治。倘若拒绝投保,那么交强险对应的赔偿责任就应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来承担。对于应赔偿数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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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机动车 投保 交强险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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