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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过期车祸理赔被拒迷糊车主不甘心自掏腰包状告保险公司一审败诉

车辆年检过期车祸理赔被拒迷糊车主不甘心自掏腰包状告保险公司一审败诉
因未能及时办理年检,发生车祸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为此,车主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5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诉请。2012年10月18日,魏某就其名下的一辆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险,保险期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
保险单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2月7日,魏某驾车撞上了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负全责。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修理价格为7.2万余元,后魏某实际支付各类费用共计7.5万余元。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魏某的行驶证上载明年检有效期至2012年12月。魏某认为,车辆曾于2011年5月通过年检;根据每2年检验一次的规定,下次年检的最晚时间应是2013年5月,故涉案车辆不属于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形。保险公司方面则认为,车辆于2011年5月进行过年检并不能证明年检的有效期,车辆检验有效期应以行驶证上的记载为据。
法院认为,魏某的车虽于2011年5月25日进行过安全技术检验,但该次检验覆盖的时间段并不始于2011年5月25日,而应追溯至上次检验有效期届满之日,即从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魏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13年5月25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与车辆行驶证上的记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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