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发生事故无力赔偿永宁一车主未投保交强险陷入困境

直至发生交通事故,永宁县一农用车主王某才后悔当初没有购买交强险。
近日,永宁县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5.12万元;赔偿原告剩余损失的50%即4500元。
去年的一天,原告黄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永宁县永黄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永黄路某村部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头东尾西停靠右边车行道内的农用四轮运输车追尾,发生致黄某受伤、两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8万元。后因原告黄某就其损失未能与被告达成一致,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辆修理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4万余元,剩余损失由被告按50%比例赔偿。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王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5.12万元;赔偿原告剩余损失的50%即4500元。
被告王某在拿到判决书后到法院哭诉,称其驾驶的农用四轮运输车因为经常停放在家中,一直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在本该保险公司承担的这部分费用,也要自己支付,对于一个经济条件不好的农民家庭来说,根本无力承担。据永宁县法院调查,在多数涉及农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车主均未投保交强险,他们认为农用车辆很少上路,没必要每年花几百元投保交强险。
对于普通农民家庭来说,每年交几百元保险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就会让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提醒,为了给自己及家庭一份保障,请车主按照法律规定按时投保交强险。
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投保 交强险 事故
上一篇: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有关车辆定损争议第三方调解委员会
下一篇:车辆不小心涉水后该如何处理呢?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