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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出事故仍须承担交强险赔偿d的责任

在霍林郭勒市最近一次集中打击酒驾、无证驾驶的行动中,家住霍市的刘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14年10月28日,刘某无证驾驶未投任何保险的报废车辆与对面相向而行的驾驶无证摩托车的李某相撞,致使李某车损人伤。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刘某拒不赔偿李某任何损失,李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费用13万余元。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某赔偿李某10800元。判决生效后第二天,刘某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给付义务。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法官刘洪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相关规定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即使赔偿义务人在事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仍然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主次责任的认定。刘某虽未投保交强险,但在法律上其仍应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担责。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也对自己驾驶无证车辆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刘洪武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酒驾、无证驾车均属于违法行为,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过度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轻信不会发生事故。再有,驾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驾车公民应尽的义务,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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