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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制定等通知正式发布

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制定与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遵循非寿险产品监管的有关规定和非寿险精算的原理与方法,按照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科学制定商业车险费率方案。
通知称,保险公司总经理对费率方案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偿付能力与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承担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费率方案制定过程中所使用的基础数据、方法、假设和模型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费率方案合理、公平、充足。保险公司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的执行情况负责,确保与预先设定的费率方案相匹配。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制定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前应全面了解产品风险特性,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历史费率水平,合理确定费率方案的目标与定位。保险公司应将偿付能力充足性和准备金充足性作为制定费率方案的重要考虑因素。费率方案的目标定位须以偿付能力充足和准备金充足为前提。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商业车险费率方案基础数据管理机制,做好基础数据的提取、校验和存档工作。保险公司应在建立商业车险风险成本测算与更新机制基础上,结合公司的风险管控手段、业务流程、市场策略等,制定自主核保系数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方案。自主核保系数应是风险成本差异的合理反映。自主渠道系数应是渠道之间风险成本差异和费用成本差异(以获取成本差异为主)的合理反映。制定自主核保系数方案、自主渠道系数方案所需数据积累不充分的,保险公司可适当参考行业风险基准和行业费用水平。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就费率方案对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的影响进行测试。保险公司报批商业车险产品时应提交费率精算报告。
通知称,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期间,保险公司应每季度对商业车险费率方案与实际经营结果的偏差进行回溯分析,并向保监会提交费率回溯分析报告。保险公司在回溯分析中,如发现实际经营结果相比费率方案设定的目标偏差较大的,应及时分析原因,重点审视费率方案自身的合理性以及使用过程是否偏离方案设置,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整措施。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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