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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特点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是约定保险,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是被保险人转嫁风险的商业保险机制。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相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标的上截然不同,所以,它具有以下特点:
1.平等自愿原则。这是相对于国家强制而言的,以前有些地方利用行政权力推广第三者责任保险,这只是有关部门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要求机动车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种带有行政强制因素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销模式,并不能改变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性的本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双方自由协商,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无赔款优待。机动车风险受驾驶员的主观影响程度较大,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鼓励被保险人谨慎行事,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各国的保险公司都对一年内或连续几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的被保险人在保险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如在我国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尤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到20%。”在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的无事故优待率在30%以上。外国采取的是多年无事故保险费累减的方式,最多可降至保费的40%—50%。相反,对于一年内事故不断的车辆的被保险人,国外的惯例是由保险公司提高费率,其增幅由保险公司自由控制。这样不仅利用了奖惩机制鼓励被保险人安全驾驶,而且在保险经营中引入价格调节机制,使其经营方式更为灵活,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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