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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一项赔偿项目叫做死亡补偿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一项赔偿项目叫做死亡补偿费,并且规定了计算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少一年,对70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得少于五年。”先检讨一下这个名字,既然第三十六条讨论的是民事侵权涉及的民事赔偿,怎么可以命名为死亡补偿金呢?尽管民事赔偿的功能主要是补偿,但是在民法里面民事补偿和民事赔偿是大有区别的。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死亡补偿金改为死亡赔偿金更为合适。
应该说这个死亡赔偿金和《国家赔偿法》里面的死亡赔偿金一样,旨在赔偿“死者生命如果存续下去所能得到的合理利益期待”,然后我们将前者和后者进行比较就会发现:(1)两者的计算标准大不一样,前者是按照事配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的,后者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算的。我们很清楚,一个自然人的正常工资不可能全部用来生活消争,肯九还要积蓄啊,所以后者的标准对受害人救济更为有利。(2)两者的计算年限也不一样,前者一般为10年,后者为20年。虽然没有说明这个年限是如何界定的,但显然两者规定不一致,对受害人救济大不一样,容易造成法律实践的不统一。同样一个死亡赔偿金,根据两个不同的规定,将会出现非常大的差异。考虑到《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都是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布的,但是在同样是受害人被侵权致死的这种情况也应该考虑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这应该是上述立法的一个欠缺,现在我们依据这个司法解释,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叫做死亡赔偿金。然后,我们再将他们和司法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对比,同是死亡赔偿金,其意义大不一样,一个是用来赔偿“死者生命如果存续下去所能得到的合理利益期待”,而另一个是用来赔偿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这样不免引起混淆和误解。所以我觉得应该把司法解释中精神抚慰金中的死亡赔偿金改为死亡抚慰金,以和旨在赔偿死者本人财产性损失的死亡赔偿金区别开来,同样可以避免把人的精神情感利益商品化之嫌。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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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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