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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机动车损害事故赔偿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解决赔偿义务人的问题。它是确定机动车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一旦因机动车的使用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就极有可能会产生赔偿责任问题。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谁应该赔偿,受害人才知道向谁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才能据以确定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别这里首先必须澄清一个概念,那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下同),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取得运行利益的人。严格来讲,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民法上的概念,两者不应混同。在有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车辆所有人自己驾驶的情形;但在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往往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车主雇用他人驾驶的情形等。
尽管只要是让更多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就一定能给受害人更多的赔偿保障,但也不能违背基本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因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毕竟也是民事赔偿责任中的一种,没有理由将其予以分离,更重要的是不能因为对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而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个最基本要求。由于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并没有较多的研究,现行以及以前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各级法院各行其是,相同的案情在不同地区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很有可能不一致甚至差异很大,再加上全国各地法院制订出各个不同的“指导性文件”,直接影响到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动摇了人民对法律的公平信念,有些甚至严重影响了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了,促使我们不得不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欢迎您的光临www.cpi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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