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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订立保险合同、载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也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因此,缮制保险单、证工作质量的优劣,往往直接影响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
缮制和签发保险单、证的流程为:缮制保险单—)复核保险单一>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证—)清分保险单、证—4保险单、证归档。一、缮制保险单缮制保险单是在承接保险业务后填制保险单的过程。业务内勤接到投保单及其附表以后,根据核保人员签署的意见,即可开展缮制保险单工作。
保险单原则上应由计算机出具,暂无计算机设备而只能由手工出具的营业单位,必须得到上级公司的书面同意。
计算机制单的具体做法是,将投保单有关内容输人到保险单对应栏目内,在保险单“被保险人”和“厂牌型号”栏内登录统一规定的代码。录入完毕检查无误后,打印出保险单。
手工填写的保险单,必须是保监会统一监制的保险单,保险单上的印制流水号码即为保险单号码。将投保单的有关内容填写在保险单对应栏内,要求字迹清晰、数字准确、计算无误、内容完整、单面整洁。如有涂改,涂改处必须有制单人签章,但涂改不能超过三处。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处签章。
缮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双方协商并在投保单上填写的特别约定内容,应完整地载明到保险单对应栏目内,如果核保有新的意见,应该根据核保意见修改或增加。
(2)无论是主车和挂车一起投保,还是挂车单独投保,挂车都必须单独出具具有独立保险单号码的保险单。在填制挂车的保险单时,“发动机号码,,栏统一填写“无”。当主车和挂车一起投保时,可以按照多车承保方式处理,给予一个合同号,以方便查阅。
(3)特约条款和附加条款应印在或加贴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加贴的条款应加盖骑缝章。应注意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和免赔等规定的印刷字体,应该与其他内容的字体不同,以提醒被保险人注意阅读。
保险单缮制完毕后,制单人应将保险单、投保单及其附表一起送复核人员复核。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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