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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①全车损失,按照车辆损失险条款有关赔偿处理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
②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扰案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3)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处理方法:
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应将保险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需要按照附加险中有关赔偿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如果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辆,则该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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