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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确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方式有三种。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三种方式规定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及相应的保险赔偿处理的依据。
(1)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3)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这种方式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原则上新车按新车购置价承保,旧车可以在三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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