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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索赔程序

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出险通知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除不可抗力外,不能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并且在抢救伤者和避免损失扩大的前提下,尽量保护好第一现场,为交通警察确定事故责任提供原始资料。向交警队报案时,注意报告清楚时间、地点、车牌号码等事故相关情况;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对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牌照号码、车型、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驾驶员姓名、事故原因类型、事故经过、受损情况、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方式等情况的询问工作。
(二)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有关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处理。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尽量减少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既符合被保险人的利益,也符合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承担补偿义务,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有保险人的补偿保证;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的补偿,应当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以外,但是补偿的最高限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三是有助于减少社会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损失,同时,对被保险人来说,也可以减少由于免赔率的规定而需要自己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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