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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以及家属参加事故处理期间由于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基本计算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工资表计算,但收入高出全省平均生活费的3倍的,按3倍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需要提供最近三年收入的有效证明);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参加事故调处的当事人亲属的误工费,根据交通警察的调解或法院判决书确定,但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最高按5天计算,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4)结案以后保险公司不再赔偿误工费,特殊情况应出具有效证明,且明确天数,否则不予计算赔款,由被保险人自负。
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伤者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只对在住院期间给予补助,未住院者(包括门诊治疗)不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是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受害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不超过2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可以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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