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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车辆自燃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赢官司获赔6.8万元

车子停在路边,仪表突然冒烟起火,车辆被烧得面目全非。送修后,花了6.8万余元修理费。就在周凯为自己买了车辆损失险而庆幸时,却被告知车辆自燃属于免赔范围。花钱买保险,出了事却不给赔,这可让周凯郁闷了!车辆自燃花了6.8万保险不赔2012年年初,周凯(化名)给自己的小轿车买了一份商业险,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无绝对免赔额)9万多元。
同年4月份左右,周凯将车停在海口美兰区白龙北路时。车子的仪表却突然冒烟起火烧了起来。车子去维修花了6.8万余元。事发时,周凯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等了差不多一个月,周凯收到了对方的《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周凯,拒绝对他车辆被烧毁一事进行赔偿。
在保险公司出具的《商业保险条款》中,其中有这样的规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就是依据这样的规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花钱买保险,现在却不给赔偿,周凯难以接受。
在找对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修车费及拒付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判决免责条款不明示无效海口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周凯的索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这次事故属于自燃险的范围,周凯没有投自燃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不构成索赔的事实和理由。龙华法院认为,周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是被告事先拟制的格式合同。
其中,《保险条款》有关于车辆发生自燃而导致车辆受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的规定。但,显然该条款是关于被告方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将该免责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以及将该免责条款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龙华法院认定被告方的《保险条款》关于车辆自燃免除责任的规定,对周凯不产生效力。
日前,龙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周凯车辆损失保险金6.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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