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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1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伍某酒后驾驶川fcpxxx轿车左转弯上罗江县东桥出城,在县城东门口段,与骑自行车从顺东桥右侧下桥回家的原告任某相撞,致使任某受伤,被告伍某在没有标明事故发生位置的情况下,即将原告任某送至罗江县人民医院救治,任某住院治疗19天,于同年7月26日出院,住院期间产生各种费用11076.08元, 2011年10月17日,原告任某身体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日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也已将赔付的款项支付给了原告。 法官释法: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方式的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还不规范和统一。而我国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交强险《保险条例》关于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醉酒、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的规定,是针对投保人而设定,并非针对作为第三者的受害人而制定。
被保险人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法律上规定的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者利益,而有违法行为的投保人即致害人才是最终的事故责任承担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实际上最终承担的应是垫付责任,在酒驾肇事者、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的关系中,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有违法行为的肇事者。尽管交强险《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酒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其承担赔偿责任却无法律依据,若赋予保险公司赔付后向肇事者的追偿权,在体现公平原则的同时,也利于有效遏制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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