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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先生去年1月为自己的日产轿车买了保险,到期时间是2008年1月20日24点。今年1月15日,张先生在老保单到期前又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当车险顾问询问起保日期时,张先生一时记不清老保单的到期日,于是要求续保的起保日期从1月16日开始。投保后第二天,张先生驾车途中就遭遇了一场小车祸,张先生马上想到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一翻保险卡,发现有两张:老保单是1月20日晚到期,新保单是1月16日起保。张先生有些慌乱,难道找两家保险公司赔付?那样岂不是多拿一份保险赔偿金?带着疑问,张先生向两家保险公司报告情况,才知道只能由两家公司共同赔付实际损失,而且要在两家公司办理手续,程序相当复杂。
点评:以上情况,张先生得不到多余的保险赔偿金。因为保险是以补偿为原则,而不是赢利。有车主因不了解车险,曾向不止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车险作为财产保险,原则上是不需要重复投保的。如果在两家公司的投保价值是一样的,在出险后同时找两家公司索赔,两家公司会各赔50%。因此,广大车主在续保前一定要确认保险到期日,不要因重复投保而带来后期理赔的麻烦。
此外,还有一些车主因忘记起保日期,在车险到期后仍没有及时续保,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种情况也要注意避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重复投保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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