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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强险费用不得向交强险分摊

7月2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发布《关于编报交强险2006至2007年业务年度专题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中资保险公司在上报交强险时,不得将非交强险业务的专属费用计入交强险专属费用或者混入共同费用中向交强险进行分摊。
按照规定,中资产险公司在2007年8月1日之前上报经审计后的1个完整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并且要将各公司经审计后的报告对社会公众披露。
7月23日,中国保监会在《通知》中再次强调,各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准确、公平、透明地核算和报告交强险的损益。 保监会要求各公司严格执行向保监会备案的费用分摊办法。同时,严禁将非交强险业务的专属费用计入交强险专属费用或者混入共同费用中向交强险进行分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交强险 交强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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