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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掉入河中发动机进水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修理费11.4万余元

2012年10月14日,刘某在天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途锐越野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约定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止。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限额69万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013年6月7日,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垫江县普顺镇时,不慎将车开到河沟里,造成车身前半部分进水。刘某随即报警并通知天大保险公司,天大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此后,刘某将车辆送至重庆4S店及其他修理店进行修理,共支付修理费11.4万余元。刘某向天大保险公司理赔时,天大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天大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修理费,刘某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天大保险公司赔偿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修理费11.4万余元、施救费800元,共计11.5万余元。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次事故是因车辆在行进过程中驶入河沟进水导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故对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发动机进水而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主张施救费800元,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根据车辆受损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500元。故判决,天大保险公司支付刘某保险金11.4万余元。
天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三中法院二审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投保车辆的发动机进水和损害均系由行驶中交通事故一并造成,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发动机进水后的损害系由投保车辆驾驶人员重新启动车辆后造成的第二次损害,故天大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理由,与其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不符,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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