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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倒车致家人伤亡 三者险可赔付

2011年4月,张某在倒车时,不慎将儿子小西(化名)碾轧受伤。小西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称,事后他向车辆投保的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 三者险 )相关约定赔偿其损失10万元。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失子之后,如果能获得保险赔付至少心理上能得到一些慰藉。不过,三者险中对保险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也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中一条就表示,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属免责条款。
在张某发生因自身原因导致儿子伤命于交通事故之后,他向保险公司三者险提出索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因伤亡者为其自家人,属于免赔范畴而拒绝了此次赔付。对此,张某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未就相应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成为庭审的一大焦点。
据了解,张某儿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三者险赔付的基本条件。然而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赔付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就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所称的被保险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就免责条款向张某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确认,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张某的诉求应予支持。
有律师分析,出于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将 三者险 免责条款中的驾驶员亲属剔除在外,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不能简单地让投保人在合同最后签名处签字就了事,还应当让投保人单独阅读免责条款后进行签字确认,这样才能证明投保人已阅读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才算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名词解释
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标准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倒车 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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