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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交通肇事赔偿金 老赖当庭认罪被判缓刑

“老赖”,在法律意义上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过,通过媒体曝光、边控联动、追究刑责等有效措施,打击“老赖”日渐显成效。日前,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陈某佛因逃避支付交通肇事赔偿金,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大亚湾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陈某佛是惠阳区某蛋品店业主,被执行人陈某系陈忠某的蛋品店雇工。2010年9月,陈某违章驾驶陈某佛蛋品店的厢式货车,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撞伤,致刘某某身体残疾。刘某某2010年11月向大亚湾法院起诉,该院审理后2011年7月进行民事判决,判令陈某、陈忠某共同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251218.07元,并承担诉讼10068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于同年8月29日向大亚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亚湾法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该案。随后,大亚湾法院向陈某佛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陈某佛没依期履行义务。
执行人员经过调查发现,陈某佛2008年即在惠阳淡水开设有蛋品商店,有履行法律义务的经济能力。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其迅速转移了财产,有意逃避执行。为此,大亚湾法院依法通过各银行和房产、国土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陈某佛及其蛋品店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情况,还依法委托陈某、陈某佛居住地的江西寻乌县法院和湖南祁东县法院查找两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但均一无所获。大亚湾法院随后启动与区公安局的联动执行机制,将陈某佛抓获。
大亚湾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佛对法院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该判决生效后隐藏、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已履行了执行款项,且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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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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