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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享有处理残值的权益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残值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存在的一部分可以供被保险人继续使用的经济价值。有的残值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形成的,有的残值则是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公司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公司;二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而被保险人拥有剩余部分的权利。
通常,各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确定残余物资无法继续利用,或者双方对于作价的金额达不成协议,经协商无效,可以由保险公司收回处理。其原因在于: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者,熟悉保险标的的情况,而拥有保险标的的残值的权益对保险人实际上并没有多少好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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