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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应担责 自首赔偿获缓刑

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将行人夏某撞倒,夏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4年永善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该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驶往某某村,行驶途中将行人夏某撞倒,后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夏某家属报案,李某积极参与抢救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需对此次事故负全责;死者夏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李某与夏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李某另行赔偿受害人家属30000元,兑现后李某已获得夏某家属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以该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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