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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产生第三者损失的理赔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一辆轿车车主曾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不久后,该车被盗。盗贼开被盗车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货车相撞,车辆损坏还造成货车的受损,事故发生后,盗贼逃逸。事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被盗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但对被盗车辆造成第三者伤亡和财产损失起了争议。
  (二)分歧意见
  (1)拒赔。理由是盗贼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2)应该先向被保险人赔付,待盗贼被抓后,再向其追偿。因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失窃后,盗贼驾驶时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应履行赔偿义务,但也没明确规定其属于除外责任。对于这一合同没有约定事项,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应向被保险人履行结付赔偿金义务,再进行代位求偿,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三)案情分析
1.保险法律关系及其责任要素
  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非其他人,因他人造成的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构成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行为主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2)行为主体必须是持有效驾照开车。
  (3)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
  本案中盗贼显然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而非合同的行为主体。因其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致使货车受损的责任,不应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2.从保险实质和特征来分析
  保险的职能在于对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而引发的风险不予承保。盗贼偷窃保险车辆是一种犯罪行为,他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即使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因违法造成的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负保险责任。
  3.案例结论
  本案例所涉及到的第三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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