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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所有哪些?

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按照约定及时交付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索取发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严禁重复投保
  一些投保人误认为将同一机动车辆在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后,就可以有更多的保险保障或出险后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而构成了重复保险,这是由于投保人对保险知识不甚了解造成的。
  不要超额投保
  一些投保人由于对保险知识了解不多或者听信了不良代理人的劝说,误认为保险金额越高,一旦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赔付就越多,因此,在投保时把保险金额定得很高,不但高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甚至高于投保时的同类型新车市场购置价。   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   在投保时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不清楚的条目要向保险个咨询清楚,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偿的手续、退保和折旧等条款。此外,还应了解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
  了解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核对保险单与投保单
为了避免在将来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投保人得到保险单后,应认真核对其内容与投保单有关内容是否完全一致,若发现有不符或遗漏,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投保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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