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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1)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是指持有驾驶证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第二,合格驾驶员是指必须持有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小台格。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产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他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意外事故是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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