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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处理应遵循“以责论处,按责分担”的原则。
  2)事故结案前,所有费用均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待结案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残证明及各种有关费用单据),填写费用清单。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保险人可以负责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范畴)、护理费(住院护理人员不超过两人)、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亡者直系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参加事故调解处理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对于伤者需要转院赴外地治疗的,须所在医院出具证明并经事故处理部门同意,保险人方可负责。伤残鉴定费需要经保险人同意方可负责赔付。不符合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补偿费、困难补助费、被保险人处理事故时的生活补助费和招待费、事故处理部门扣车后的看护费、各种罚款、其他超过规定的费用等。
  3)对车上及第三者人员伤亡的情况应进行实际调查,重点调查被抚养人的情况及生活费、医疗费、伤残鉴定证明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伤亡费用审核结束后,应在人员伤亡费用清单上“保险人复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注明提出项目及其金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汽车保险 汽车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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