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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贷款的发展空间及法律保障情况说明

消费群体的变化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的汽车市场需求和资金环境
  对于高收入的“先导型”消费群来说,适合开发针对高档住房与中高档汽车为主的消费贷款;而对中等收入的“升级型”消费群来说,适合开发以中低档个人住宅、中低档私人轿车为主的消费贷款。因此,高收入的“先导型”消费群和中等收入的“升级型”消费群,是汽车消费贷款的基本消费群。
  目前,中国的私有汽车正以每年20%的速度高速增长。2002年,中国汽车总产量已经超过了300万辆;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 200万户;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继美国、日本后的世界第三大汽车市场。与汽车市场快速增长相比,中国的汽车贷款业务严重滞后,比例不足汽车销售量的10%,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在70%左右。相比之下,中国的汽车贷款消费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市场需求很大,前景广阔。
  同时,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金融服务功能发展较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服务已日趋成熟。所以,在我国发展汽车消费贷款已经具备了现实条件。
  汽车消费贷款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为了规范汽车金融服务的运作,我国相继颁布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加上《民法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以及《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条件。
国家对消费者信贷购车及其所有权转移、抵押贷款的操作、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参与汽车消费贷款,以及具体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与保证等事宜进行了法律界定,为汽车消费贷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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