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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注意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正常维护与事故损失的界限。对确定的事故损失应首先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如果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提出扩大修理范围或应修理要求而更换的,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并在定损确认书上明确注明。
  2)经保险人同意,对事故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的费用应负责赔偿。
  3)受损车辆解体后,如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没有定损的,定损员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
  4)受损车辆未经保险人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时,应对照现场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的费用或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
  5)换件残值应合理作价,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则在定损金额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人拥有处理权。
  6)如果被保险人要求自选修理厂修理的,必须先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
  7)施救费用的确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车辆 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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