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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步骤/方法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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