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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何以牵出一份假保单

昨天上午,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庭审过程中,身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突然提出涉案中的强制保险单是假的,也即肇事车辆所有人并没在其公司购买保险。此言一出,让原本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陡然复杂起来。
去年8月2日早晨6点左右,重庆人程某驾驶摩托车去上班,途经市区越东路蔬菜果品批发市场附近时,与一辆山东牌照的自卸车发生碰撞,导致程某脚踝等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认定,自卸车驾驶人员朱某承担全部责任,程某无责。其间,程某共花去医疗费2.8万余元。后经鉴定,程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赔偿问题无法解决,今年5月份,程某向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朱某、 巨野运输 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等三方共计赔偿14万余元。
程某的委托代理人说,之所以将三方一并告上法庭,因为按照朱某提供给交警部门的上的文字记载,肇事车辆的投保人为 巨野运输 ,保险人为 太平洋保险 。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 巨野运输 无故缺席。
法庭上,朱某说,他受雇于 巨野运输 ,自己只是一名打工者,肇事车辆系该公司所有,且事故发生后, 巨野运输 曾让朱某代为向程某支付了1.4万余元医药费。但朱某未向法院递交其与 巨野运输 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然而,随着庭审深入,情况陡然生变。 太平洋保险 认为 巨野运输 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客户,并直接说其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是假的。
为此, 太平洋保险 还指出了该保险单上存在的三处 硬伤 :一、区域代码。其在山东地区销售给客户的保险单区域代码统一为QBAJ,但 巨野运输 提供的保险单区域代码为QBAH,而QBAH保单实际上只限在河北销售。二、专用公章。 巨野运输 提供的保险单上的公章与 太平洋保险 所盖公章上的文字排版、大小以及数字编号均不一致。三、保险单编号。 巨野运输 提供的保险单编号,实际对应的是一辆现代轿车,而并非自卸车。
对于 太平洋保险 的种种质疑,朱某没有辩解,他只说这份保险单是 巨野运输 提供给交警部门的,他对保险单的来历不明,具体情况需要向 巨野运输 求证。
由于无法与 巨野运输 直接对质,保险单真伪一时难以定论。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而法院将进一步对这份保险单进行核实。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单 交通事故 交通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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