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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七成调解结案

每周二是市中法院的保险调解日,由法院、保险公司和当事人进行调解,省时省力。 记者李鹏飞 摄□本报记者 陈彦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不愿出钱,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原告嫌赔偿少,导致调解率一直不高,案件宣判后上诉现象较为普遍。
2012年3月,市中区法院与保险公司共同创办“保险调解日”制度,实现了法院、保险公司、被告、原告四方多赢。目前该院所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率达70%左右。嫌对方赔偿少 夫妻齐上诉 2012年,在某土菜馆打工的王某被一辆出租车撞伤,经交警部门鉴定,出租车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看好病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协议,他把出租车司机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王某在诉状中称,他和妻子在一家土菜馆打工,他一个月的工资是10000元,妻子每月的工资8000元,他们因交通事故共耽误4个月时间,误工费和护理费接近8万元。保险公司称王某提出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太多,不愿赔偿。办案法官王燕表示,王某夫妇出的工资证明只有土菜馆老板的签字,并没有其他相关佐证,法院没有采纳。最后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的消费标准给予了赔偿判决,判决后王某夫妇认为自己得到的赔偿金和理想的相差甚远,遂提起上诉。二审时法院维持原判。
王某表示,自己找律师咨询的时候,律师让他可尽可能多地要误工费和护理费,这个没有死标准,只要开出证明法院就会认同,他当时按照每月10000元的工资标准交了律师代理费,结果案子审结时,他拿回的赔偿金大部给了律师,自己觉得亏才上诉。创设保险调解日提高调解率 市中区法院的所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在陡沟法庭审理,陡沟法庭庭长赵勇介绍,交通肇事案数量从2007年开始增加,近两年每年受理的案件都达500余起,以前由于调解率低,大部分案件需要判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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