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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眼伤不断恶化三次起诉均获赔偿

郑某被一少年骑摩托车撞伤致残,诉至法院获赔偿后因眼伤恶化,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又两次诉至法院,均获赔偿。法官表示,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发现新的伤情或伤情恶化,如能证明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受害方可要求后续赔偿。
2008年4月13日,郑某骑自行车与放学回家骑着摩托车的张某撞到一起,致眼部、膝关节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由于医疗费用赔偿未达成一致,郑某将张某及其父母告到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郑某获赔偿款29500元。之后,郑某眼伤持续恶化,花去大量医疗费用,2012年和2013年两次将张某诉至法院,最终经调解,郑某同意张某及其父母对其赔偿13500元,郑某承诺今后不再因本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要求赔偿。签字当天,郑某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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