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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推行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施行了。自12月9日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工作将在南岗区先行试点。自2012年7月1日起将在全市市区内推行。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哈尔滨市法律建设的一项新举措。以往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争议,一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二是到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还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强制力,只要一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内容,案件均需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前期调处结果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对此社会反响较大。用仲裁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方式的推出,使当事人又多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渠道。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专家办案、简便快捷、收费较低、一裁终局等优势。通过仲裁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当即受理、当即调解、当即结案。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避免久拖不决,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条快捷、经济、方便、公正的新的法律救济途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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