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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法与规的冲突须化解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车主会被告知,须先处理交通违法记录,交纳罚款,车辆才能通过年检。人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甚至觉得理所当然。但在广东佛山市,车主陈女士却较真了一回,她认为车辆年检和处理违法记录是两码事,并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结果,陈女士告赢了。
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显然,按此规定,交管部门不能把处理违法记录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法院正是据此判决陈女士胜诉。那么,一些交管部门为何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捆绑”在一起呢?
这其实也是有章可循的:在公安部颁布的中,明确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问题在于,只是部门规章,而是法律,后者的效力明显高于前者。当两者的规定相抵触时,法院的判决当然是“依法不依规”。
事实上,此前几年,有湖北的车主、山东的车主、广东的车主,都打过与陈女士相同的官司,并且一一胜诉。只是,虽然他们都告赢了交警部门,但中的相关条款始终屹立不倒,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法记录相挂钩,仍然是各地的通行做法。从法理上讲,当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部门规章应自动失效,或者作出修改。已经实施10年有余的相关条款既没失效也未修改,显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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