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称,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报送的4次保险产品报备报告中,违反相关条例和规定,该公司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鉴于该公司近半年来产品备案工作多次出现问题,三个月内,禁止该公司申报新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全文如下: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4〕41号)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经查,在你公司报我会的《关于对四川省森林保险产品进行报备的报告》(中航安盟呈〔126〕号)中,开办日期填写有误,与后附政府文件不一致;条款第十九条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在《关于对吉林省育肥猪养殖保险产品进行报备的报告》(中航安盟呈〔127〕号)中,保险条款与备案表关于保险责任的表述不一致。在《关于对吉林省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产品进行报备的报告》(中航安盟呈〔138〕号)中,产品修改对比表填写有误,与后附政府文件不一致。在《关于对陕西省育肥肉羊养殖等保险产品进行报备的报告》(中航安盟呈〔162〕号)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中同时出现地震责任。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为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自接到本监管函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 二、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在报备文件中出现文字表述错误;应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三、你公司应对产品开发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产品开发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并进行整改,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四、鉴于你公司近半年来产品备案工作多次出现问题,自接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