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新社保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如何?用人单位该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保法?近日,“FESCO 2011年全国法律巡讲”活动第12站在厦门举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家、FESCO资深律师与厦门上百家公司管理人员一同探讨、交流了新社保法及新《工伤保险条例》这一人力资源管理者共同关注的话题。新社保法首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如果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社部专家提醒,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社保
上一篇:人社部专家为企业详解社保法
下一篇: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车损的保险条款效力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太平洋健康险高端医疗服务案例~... 2026-07-03
  • 有既往症可以投保沪惠保吗?投保... 2026-07-02
  • 沪惠保17项增值服务都有哪些?怎... 2026-06-26
  • 沪惠保2026版专属权益Q&A:增值... 2026-06-24
  • 2026带病投保医疗险推荐:蓝医保... 2026-06-18
  • 蓝医保中高端2026优势解读!蓝医... 2026-06-12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