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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税收会、统工作事项的通知

现将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有关税收会、统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使用的税票,全省各地均统一使用现行省印发的“工商税收通用缴款书”和“工商税收完税证”。 二、对于征收的上述两种税收收入,可分别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科目办理入库。至于缴库的预算级次,应按省政府粤府[1986]168号关于颁布《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规定办理。即:属中央和省级的企事业单位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就地交入省国库;属市地县预算内的企事业单位交纳的,可作为各市地县财政预算收入,交入市地县地方国库;属预算外的集体和个人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上述两税收,按照财政部制订的税收会统的归类要求,是属其他地方各税的归类范围,因此,对于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取问题,在未有新的规定前,各地可按财政部(79)财税字第153号通知和省制订的有关提取代征手续费管理办法和规定,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实际收入中,按照5%的比例计算,并分别在收入缴库的不同库款中,以收入退还的办法,办理退库计提代征手续费。 四、对于上述两种税收收入的有关会统报表编报要求,请按省局(86)粤税计字第52号文附发的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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