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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具体情况,现将北京市执行《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执行时间: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2、请各单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帐事宜的说明》的要求,做好新旧帐务衔接工作。
3、请各单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表》(附件2)的要求,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并编制(附件3)。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帐事宜的说明一、调帐原则(一)2000年5月1日前发生的会计业务,按原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
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5月1日以前的会计业务不再调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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