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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医疗保险费实行后付制。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问题,在医改初期,将从企业大病调剂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今后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从统筹基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一定数额的预付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医院》,现就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的帐务处理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大病调剂金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帐务处理1.市社保中心拨付周转金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大病调剂金2.医疗机构收到周转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付的帐务处理1.社保中心拨付预付金借:暂付款――暂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贷:支出户存款――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存款2.医疗机构收到预付金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医疗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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