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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总工会为农民工争得5万元交通事故赔偿

日前,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决遵义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代理纳雍县农民工交通事故一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余元。 2014年6月4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对市总工会法律援助案件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对事发路段疏于管理,未设置安全标识及采取防护措施,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农民工周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周某因事发前有饮酒行为也具有重大过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农民工周某家属53583元。 2013年12月13日,在遵义市务工的毕节市纳雍县农民工夏某因丈夫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辆无法查找,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家庭特别困难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寻求救助。据了解,夏某一家5口人,全靠夫妻二人在遵义城区打工维持生计,鉴于其家庭困难情况市总工会给予5000元帮扶救助。在谈到丈夫交通事故身亡一案时,她一筹莫展不知道怎么办,准备放弃了。遵义市总工会副主席周年要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认真勘查事发路段的路况,并与该路段管理责任单位领导进行了沟通、说明。经过现场勘查发现事发路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在与法律援助律师多次研究探讨后,认为周某坠落身亡与道路未设置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遵义市总工会决定委托王开舰律师作为困难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本案。 至此,一起因无法查找肇事车辆案件在遵义市总工会强力的法律援助下为农民工争得了经济补偿。目前,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该路段已经安装了相应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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