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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理车祸索赔官司 54万元赔偿款被私吞

高明人国叔爱子遭遇车祸身亡,通过亲戚,委托一名“颇懂法律”的人士代理索赔官司,谁知亲戚竟串通另一代理人私吞54万元赔偿款,拒不交出,国叔无奈与之对簿公堂,才将钱讨回。
2012年12 月,国叔17岁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白发人送黑发人,国叔两夫妻悲痛不已。由于不懂法律程序,国叔委托了同村亲戚谢某代理,谢某介绍了“颇懂法律”的“土律师”熊某。2013年3月,国叔夫妻委托谢某和熊某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谢某、熊某随即用国叔的身份证私自在高明农商银行开户,取得了一个以国叔的名字开户的存折。
法院判决国叔夫妻获赔54万元赔偿款,2013年9月高明法院将54万元赔偿款转入上述存折。谁知,持有存折的谢某和熊某却将钱全部取走,并未告知国叔夫妻。
“没有这么快要到钱的,慢慢等吧,我们会跟进的。”每次国叔夫妇询问,谢某和熊某都这样忽悠他们。2014年3月,苦苦等了半年的国叔突然听闻同一宗事故中的另一位伤者已拿到赔偿款,便去法院打听,才被告知赔偿款早在半年前就已付清。他们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气愤的国叔找到谢某、熊某索要赔偿款,索要多次,两人只给回10万元。无奈之下,国叔一纸诉状将两位代理人告上法庭。
熊某在高明法院承认已将赔偿款挪作他用,但又承诺会归还全部余款。但直至今年7月中旬,谢某、熊某仍有14万余元赔偿款未归还。高明法院遂判决二人归还所有欠款。
法院判决后,熊某以国叔未弥补自己开庭损失为由提出上诉。熊某称,其为国叔的案件几次出庭,造成的损失有14万余元。
佛山中院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行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即公民代理不得收费。谢某、熊某为国叔所在村推荐,符合公民代理身份;既为公民代理,就不应收取费用。也就是说,即便熊某因开庭造成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应与国叔协商,由国叔进行适当补偿,而不能私自侵吞数十万元赔偿款。熊某终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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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车祸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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