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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保管事故车辆不得超过30日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已于近日出台并已开始实施。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事故车辆不超过30日。明确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已于近日出台并已开始实施。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事故车辆不超过30日。
一方当事人申请复核或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事故车辆的期限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明确,各方赔偿权利人均提出书面申请放行事故车辆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为同一人的、赔偿义务人足额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担保合同的及保管期限届满,且未收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协助扣押的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保管事故车辆;已经保管的,应当立即解除,并在3日内通知车辆所有人领取保管的事故车辆。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借交通事故名义非法扣车、敲诈勒索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违规超期保管事故车辆或者违规挪用、使用保证金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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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车辆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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