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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采取合并执行措施执结一交通事故赔偿案

2009年5月,王某乘坐其亲属驾驶的车与殷某雇员杜某的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高位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亲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负次要责任。2011年6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殷某赔偿王某各类损失共计3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殷某并未履行给付义务。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殷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是因相关单位拖欠其工程款,导致其暂无履行能力。今年7月,殷某诉嘉峪关某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并已申请强制执行。得知信息,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两案合并执行。近日,执行法官扣划被执行单位存款31万余元后送到了王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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