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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因交通事故受伤 按城镇标准赔偿获支持

因交通事故致残,伤者的居所地在事故发生前已被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区规划范围,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或征用,伤者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山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黄某诉被告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2.8371万元。
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11时45分许,被告许某驾驶货车沿320国道往弋阳县工业园区方向行驶,在童家村内绕行驶出村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黄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黄某倒地后货车轮胎从其小腿处碾压致残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不负事故责任。黄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410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黄某构成六级伤残。被告许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伤者黄某为维护其权益,因赔偿未果,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许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1.114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弋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残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黄某因交通事故致残所产生的赔偿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提供了规划图、征地合同、协议书、镇政府村委会证明以及政府文件等证据佐证其居所地已被纳入弋阳县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其责任田地已被全部征收,属失地农民,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黄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2.83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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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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