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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车挂个人名下,出车祸理赔起争议

一起交通事故,牵出私家车用于租赁的事实,受害人索赔时,却遭遇车主、租赁公司老板、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的4方推诿。近日,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4方在本案中的责任该如何划分,保险公司是否有理由拒赔等,成为案件审理焦点。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无门去年4月,秦淮区友谊河路附近发生一起车祸,50岁的张女士骑电动车时,被一辆帕萨特轿车撞成盆骨骨折,住院40多天才伤愈。张女士也从此落下了残疾,走起路来一瘸一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张女士和汽车司机袁磊负有同等责任。伤愈后,张女士找对方索赔,却遭遇了4方当事人“踢皮球”。原来,袁磊驾驶的帕萨特是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这家租车公司的老板张明则是从同行韩林手里租来这辆帕萨特,然后又转租给袁磊。在这起事故中,共涉及肇事司机袁磊、车主韩林、租车行老板张明及保险公司4方,但在涉事4方看来,钱都不该由自己出。无奈之下,张女士将4方都告上了法庭。庭审:保险公司称自己成“冤大头”法庭调查发现,张明和韩林名下各拥有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租赁公司的车辆有九成都登记在个人名下,办理保险时也按照私家车缴纳保费。张明说,租车行业有个“潜规则”,车辆上路如果出了事故,就由租赁公司协调,由车主和司机出面找保险公司理赔,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埋单”。但在本案审理中,保险公司发现车辆实际用途发生变化,自己明显只收了私家车份额的保费,却要承担营运车辆的风险,保险公司觉得自己成了冤大头。争议:私家车用于租赁,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称,车主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车辆有可能用于租赁,但车辆的实际用途发生变更,租赁车辆使用频率和普通私家车不同,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车主违约在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车主称,办理保险时曾口头告知对方车辆用途,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明知对方无证驾驶、酒驾等情况下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保险公司才能拒赔,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认为,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程度有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有可能成立。但也有观点认为,租赁公司所有车辆并不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的营运车辆范畴,依然应被认定为私家车,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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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车祸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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