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不适用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例外: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租赁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其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三、税率 车船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一)车辆税额 车船使用税法规定,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 注意事项: 1、吨位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 2、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 3、对拖拉机,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 4、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