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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日前,自治区国税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在西藏自治区境内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同时据实将相关信息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证明,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保险机构按规定应收而不收税款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将根据税法给予相应的罚款。 《办法》同时明确保险机构对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车船税时,经查验发现纳税人2008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应同时代收代缴未缴税款并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办法》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除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上年度车船税完税证明资料。免税的机动车,还应提供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免税证明原件。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会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异地号牌机动车在西藏自治区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凡未提供完税证明的,也会按西藏自治区规定被代收代缴车船税。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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