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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施工时发生意外致完全性瘫痪,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地点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为由而拒绝赔偿。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判决保险公司应对徐某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承担身故保险金336850元的给付义务。

  某工程项目的徐某在工作中被工地塔吊吊斗碰伤,导致其颈椎骨折并脊髓损伤,颈5脊髓平面以下完全性截瘫,后于家中身亡。他所在浙江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项目部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该投保书明确其投保的施工项目名称为涉案项目工程第一期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

  事发后,保险公司却发出《拒赔通知书》,其中虽然载明该公司确认徐某是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确认徐某受伤致残的事实,但认为徐某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不在其保单保障范围内,拒不承担赔付义务。

  徐某亲属于庭审中提交现场示意图及事故照片、证人证言,证明徐某是由固定在承包范围内建筑的塔吊延伸到另一栋建筑作业时被吊斗意外砸伤,主张保险公司应对涉案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施工现场”是指建筑项目正在施工的场所,不仅包括建筑项目区域内正在施工的场所,还包括建筑项目周边正在施工的场所。依照保险条款约定,即便被保险人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和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在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外出时因遭受意外导致残疾或身故的保险公司都应承担保险责任。法官判定,保险公司应对徐某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承担身故保险金336850元的给付义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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