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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宁波北仑一运输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公司的重型自卸车,从码头装运黄沙到工地。卸货时,有些不放心的李某亲自下车查看卸货情况,谁知,活生生被车上倒下的黄沙掩埋。那天下午,工友们发现李某消失不见,赶紧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在重型自卸车的黄沙堆内发现了李某的尸体,李某已经死亡。几天后,运输公司与李某亲属协商一致后,支付了他们二十余万元的赔偿款。

此前,运输公司曾为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险的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五十万元。

日前,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仑法院,要求对方就此事故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

庭审时,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李某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

原告方认为,驾驶员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有许多情况,驾驶员离开驾驶室后下车,他的身份即应转换为第三者。被告方则认为,商业险明确约定了驾驶员不在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已依法加粗加黑,并在保险单上又一次明确提示,原告方在签署保险合约时就应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关于保险第三人的界定,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结合案件事实,李某驾驶车辆虽属车上人员,但在发生事故时,确已离开车体,在实际上停止了对该车的操作和控制,在做与驾驶无关的事,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人。因此,李某理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北仑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约定由保险公司支付运输公司80%的赔偿款。9月3日,该笔款项履行到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车辆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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